(2015)商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夏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夏某甲,男,193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夏某乙,男,55岁,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夏某丙,男,50岁,汉族,住商河县。被告夏某丁,男,45岁,汉族,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甲与被告夏某乙、夏某丙、夏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夏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某甲负担。审判员 窦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