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新法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新兴县人,高中文化,逮捕前在新兴县交通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现住新兴县。因本案于2014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实际并无羁押,同日被新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2月5日被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兴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新兴支行)申请牡丹信用卡,申请时预留的联系电话号码是:1390237****,并于2010年11月17日开始启用卡号为622230007794****的牡丹信用卡进行套取现金和消费。工商银行新兴支行于2013年2月发现被告人叶某某欠款情况比较严重,开始由客服代表多次以95588专线电话拨打被告人叶某某预留的电话号码向被告人催收还款,期间于2013年6月份派工作人员和律师上门催收,但叶某某未还清所透支的本息、滞纳金。工商银行新兴支行遂于2013年8月2日向新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至今叶某某尚未还清所透支款项的全部本息、滞纳金,其中本金98543.2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用卡申领材料、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永久调整信用额度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账户查询、催收记录、律师函、催收光碟、调取证据通知书、机主资料表、通话清单、房地产权证、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说明、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催收录音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欠款,其行为属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但辩解称其没有信用卡诈骗的故意,有还款意向。其逾期未还款大约过了七、八个月左右,其女儿向朋友借款大约七、八千元持其信用卡到银行柜员机欲偿还透支资金,但因银行柜员机吞了卡,致使还款不成功;其还曾于2013年7月10日向时任工商银行新兴支行行长张某某邮寄了一份还款意向书,表明同意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在其的工资收入中扣款用作偿还信用卡欠款,工商银行新兴支行随后亦有派工作人员上门与其协商,表示银行需要通过司法途径才可扣划其工资,银行无权扣划;而且在其欠款后,工商银行的全国客服电话9****还继续发信息给其告诉其可以享受五星或六星级的服务,证明其还是有信用的。自己平时亦是一个讲信用的人,无法偿还银行信用卡款项是因为近几年家中几位老人相继去世花费了大量费用,自己本身有疾病又意外摔伤需要支出大量医疗费,自己借给别人的钱无法追回,本人及家庭成员现均无能力偿还透支款。被告人叶某某还提出自身年纪大身体有疾病,且家中尚有一位80多岁高龄、疾病缠身的老母亲需要赡养,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于上述辩解,被告人叶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还款意向书、EMS快递回执、手机短信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于2010年10月23日在工商银行新兴支行以本人名义办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卡号为:622230007794****,办卡后,被告人叶某某持该卡多次进行套取现金和透支消费。工商银行新兴支行于2013年2月发现被告人叶某某欠款情况比较严重,由客服代表多次以95588专线电话拨打被告人叶某某预留的电话号码1390237****向其催收还款,每月以邮寄对账单的方式向其催收还款,期间于2013年6月份派工作人员和律师上门催收,但被告人叶某某未还清所透支的本息、滞纳金。被告人叶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至今被告人叶某某尚未还清所透支款项的全部本息、滞纳金,其中本金98543.24元。另查明,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申请,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分别于2010年12月、2011年7月,先后两次提高被告人叶某某的信用额度,从3000元调整为50000元和100000元。此后,被告人叶某某使用该卡通过POS机刷卡后向机主套取现金、POS机刷卡消费等方式套现和消费,最后一笔消费是2013年1月8日通过POS机消费396元。被告人叶某某在申请提高信用卡额度时,用作资产证明的房屋(位于新兴县,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191****号)已于2012年出售,所得款项没有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再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于2014年2月12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叶某某归还该笔信用卡欠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云城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0日判决叶某某归还信用卡本金98543.24元、利息19539.51元、滞纳金5230.57元,合计123313.32元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明: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工作人员曾天祥于2013年8月2日报警称,叶某某使用该行信用卡透支后欠款严重。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6日决定对叶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15日将叶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3、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叶某某已达到指控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情况,其此前无犯罪记录。4、营业执照、委托书、身份证,证明:工商银行新兴支行的法人主体资格,报案人曾天祥的身份情况以及受害人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委托曾天祥就信用卡恶意透支客户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5、信用卡申领材料、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证明:叶某某向工商银行新兴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以及双方相关约定事项。6、调取证据通知书、机主资料表、通话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1390237****的机主是叶某某,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多次通过专线电话9****向叶某某催收欠款。7、永久调整信用额度资料,证明:根据被告人叶某某的申请,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分别于2010年12月、2011年7月,先后两次提高被告人叶某某的信用额度,从办卡时的3000元分别调整为50000元和100000元。8、信用卡交易明细、持卡人透支情况,证明:叶某某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及透支情况。9、催收记录、律师函,证明: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多次向叶某某催收欠款。10、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叶某某向工商银行新兴支行申请信用卡(卡号为:622230007794****),并用该卡提取现金、消费等,未能及时偿还透支款项,计至2013年12月12日止,叶某某尚欠工商银行新兴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123313.32元,其中透支本金98543.24元。11、粤房地证字第191****号房地产权证、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叶某某在申请提高信用卡额度时,用作资产证明的房屋已于2012年3月28日出售。12、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明:叶某某于2014年6月24日经新兴县人民医院诊断为第1腰椎压缩性骨折、2型糖尿病。13、EMS快递回执、叶某某致信工商银行新兴支行行长张某某的信件复印件,证明:叶某某于2013年7月10日通过快递寄信给时任工商银行新兴支行行长张某某。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单位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工作人员曾天祥的陈述,证明:叶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多次催收,没有归还本金及相关滞纳金等费用。三、视听资料1、催收录音光碟,证明: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多次向叶某某催收信用卡欠款。2、工商银行专线95588发送到1390237****的手机短信,证明:工商银行愿意为叶某某提供五星或六星级的服务。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1)于2013年8月15日16时16分至17时18分在新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供述和辩解:叶某某于2010年10月在工商银行新兴支行申请办理了尾号为“****”的信用卡,该卡一直由其本人使用,其曾于2011年7月7日在新兴县东成镇头啖汤酒店刷卡取现50000元,截至2013年4月30日,透支本金90998.98元,透支款项主要用于生活支出。工商银行新兴支行每月邮寄对账单给叶某某,欠款后,工商银行新兴支行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向叶某某催收,同年6月工商银行新兴支行的工作人员和律师上门催收,其因没有钱,无法及时还款。叶某某在2013年6月份左右,曾叫其女儿叶梅芳到工商银行柜员机存款5000元欲偿还透支资金,但因银行柜员机吞了卡,致使还款不成功,其两天后到工商银行取回信用卡,但没有再存款;其还曾于2013年7月10日通过快递向时任工商银行新兴支行行长邮寄了一份还款意向书,表明其态度和还款意向。(2)于2013年8月23日09时28分至10时21分在新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供述和辩解:叶某某因家中无钱周转,两次向工商银行新兴支行申请提高信用额度,第一次是2010年11月30日,信用额度提升至50000元,第二次是2011年6月9日,信用额度提升至100000元,透支款主要用于支付其母亲的治疗费用。申请提高信用卡额度时用作资产证明的房屋,其已于2012年出售,所得款项用于其母亲的治疗、丧葬费用支出。(3)于2014年8月1日09时20分至9时56分在新兴县簕竹镇新街叶某某住处的供述和辩解:案发至今叶某某一直没有去工商银行新兴支行还款,原因是其于2014年6月3日因单方交通事故摔断腰椎住院至6月24日,医生建议出院后全休三个月,现在回到簕竹镇老家卧床养伤,生活不能自理,没有钱还款。(4)于2015年5月6日14时45分至15时45分在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的供述和辩解:叶某某使用的尾号为“****”的信用卡透支了大约80000元至10000元,用于其父母亲的医疗等花费,办卡时办理的是分期付款,分24期,每月还款4000多元,其还了大约一年左右就无钱还了,期间银行工作人员不断打电话、发短信及上门催收。为此,叶某某曾写信给工商银行新兴支行时任行长,提出由工商银行直接在其工资账户扣款,银行表示无权这样操作。叶某某本人没有主动用工资卡的钱偿还欠款,原因是工资卡的钱已用于生活开销,不够钱用于还款。提高信用卡额度时用作资产证明的房屋,转让款180000已用于支付家人及其本人的医疗费。现在拖欠银行本金8、9万元,根本无钱偿还。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辩解称其有还款意向,不存在信用卡诈骗的故意,但截至判决作出前,均没有偿还透支款的实际行动,故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来昌审 判 员 刘春春人民陪审员 梁翠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冼慕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