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陆某与姚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陆某。被执行人姚某。本院在执行陆某申请执行姚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张世健审判员 张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班利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