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葛云云与周荣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云云,周荣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葛云云。委托代理人卫华,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荣宇。委托代理人庄波,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葛云云与被告周荣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吴新峰于2015年8月13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卫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庄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云云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4000元。被告周荣宇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现在无力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从事压机操作工作数年。2015年4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14000元,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葛云云结欠余工资壹万肆仟元正(14000元)。周荣宇。2015年4月5日”。因被告至今未给付该款,原告遂于2015年7月1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结欠原告工资款14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佐证,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支付工资款,依法应向原告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荣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葛云云工资款人民币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依法减半收取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荣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新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志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