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刘春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刘春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王振华。被告刘春明。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诉被告刘春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振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德龙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