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振华与刘春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华,刘春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王振华。被告刘春明。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华诉被告刘春明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振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德龙代理审判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许洪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