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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与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351号原告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法定代表人陈谢霞。被告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与被告湖州凡人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要求撤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354.5元,由原告德清县武康苏北粮油店负担。审 判 员 王昆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梅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