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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太国与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太国,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74号原告朱太国。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太国诉被告浙江游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太国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