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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民终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寿仁与被上诉人吴小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寿仁,吴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453号上诉人王寿仁,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被上诉人吴小凤,女,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上诉人王寿仁与被上诉人吴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寿仁以没有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寿仁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寿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上诉人王寿仁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赖 鹰审判员 袁建银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