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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初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杜海龙诉康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龙,康占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初字第00267号原告杜海龙,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被告康占军,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和林格尔县。原告杜海龙诉被告康占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海龙,被告康占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海龙诉称,2013年秋,被告雇佣原告在被告所承包的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工程做瓦工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7000元,2014年春节时,劳动监察大队给发了3000元,还欠4000元至今未付。2014年发完工资后,被告承诺五月份给付清,但到了五月份,被告还是未付。此后,原告通过电话或上门催要工资,但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只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尽快支付所欠工资4000元。被告康占军辩称,我承认欠原告4000元工资,但鼎丰公司还欠我的钱没给,等鼎丰公司给了我,我就能给原告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秋天,被告康占军雇佣原告杜海龙在被告所承包的呼和浩特市鼎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做瓦工活。工程结束后,被告欠原告工资7000元,2014年春节前,通过和林县劳动监察大队处理,给付原告3000元,尚欠4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该予以偿还。被告康占军欠原告杜海龙工资的事实,被告康占军当庭认诺,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占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杜海龙工资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铁平人民陪审员  李锐琴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金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