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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01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苏某与马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01673号原告:苏某,女,回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连花,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汉族,1983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8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  丁晓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