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玉平与崔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平,崔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808-1号原告:黄玉平,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生,平原县被告:崔晨,女,汉族,1983年7月5日生,平原县原告黄玉平诉被告崔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晨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黄玉平的鲁N3C9**号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黄玉平提供的担保车辆鲁N3C9**号车予以查封。2、将被告崔晨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O-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