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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孙高勇与鲁文华、蔺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高勇,鲁文华,蔺春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075号原告孙高勇。被告鲁文华。被告蔺春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高勇诉被告鲁文华、蔺春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高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孙高勇承担。审 判 长  李有源人民陪审员  夏瑞香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维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