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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宏丽诉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咸阳分行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咸阳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59年8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养路,陕西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住所地秦都区秦皇中路8号,机构代码证号01601345-5。法定代表人张旭东,局长。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咸阳分行,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路中段**号,机构代码证号43563212-x。法定代表人李俊,行长。王某某诉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咸阳分行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王某某以双方沟通后已达成谅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