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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初字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田爱梅诉被告朱选华、被告梁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爱梅,朱选华,梁忠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320号原告:田爱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宇,许昌县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朱选华,又名朱鲜花,女,汉族。被告:梁忠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书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爱梅诉被告朱选华、被告梁忠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爱梅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爱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爱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爱梅负担。审 判 长  陈建伟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方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