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洪全诉被告赵亮、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全,赵亮,赵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张洪全,男。被告赵亮,男。被告赵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全为与被告赵亮、赵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全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公告费460元,由原告张洪全负担。审 判 长 王 丽 萍审 判 员 ?段凤杰人民陪审员 佟 呼 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萌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