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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执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彭恒哲与广州合银广场发展有限公司仲裁2015执275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恒哲,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字第2754号申请执行人:彭恒哲,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刘华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晶,该公司总经理。彭恒哲与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xxx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xxxx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彭恒哲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洁靖审判员  刘卓江审判员  黄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