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唐嗣远与重庆市黔江区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郭堰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嗣远,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郭堰村村委会,重庆市黔江区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358号原告唐嗣远,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郭堰村村委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郭堰村6组。负责人吴景全,该组组长。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艾子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嗣远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群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区钱塘镇郭堰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嗣远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嗣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9元,由原告唐嗣远负担。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