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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从亮与张怀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亮,张怀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618号原告陈从亮,居民。委托代理人叶建康,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结红,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银,居民。委托代理人蒋兴军,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从亮诉被告张怀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从亮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从亮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治红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