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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广勤与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广勤,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广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国。委托代理人:高瑛。再审申请人刘广勤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广勤申请再审称:其与投资集团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已经法院判决,投资集团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付其临迁补助费,其对此没有异议。但根据哈建发(2011)83号文件规定,超过24个月未安置住房的,自逾期之日,以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发放临迁补助费,该文件自2011年5月17日起执行。自此,投资集团应按每月40元的标准给付刘广勤临迁补助费,即除法院已判决的部分外,投资集团应按每月20元标准,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再增加给付刘广勤临迁补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关于刘广勤与投资集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作出(2011)里民三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判决投资集团为刘广勤安置住房,或对刘广勤货币安置的同时,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计算给付刘广勤拆迁补助费至安置房屋时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刘广勤再行起诉投资集团,要求投资集团根据哈建发(2011)83号文件规定,自该文件下发之日即2011年5月17日起,按照原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标准给付临迁补助费,属于重复诉讼,原审裁定驳回刘广勤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刘广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白 捷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伟亮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