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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杨艳琪与刘志伟、刘大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艳琪,刘志伟,刘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59号申请人杨艳琪,女,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刘志伟,女,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刘大勇,男,1971年5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人杨艳琪因被申请人刘志伟、刘大勇未偿还其到期借款,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杨艳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志伟、刘大勇所有权的房产档案、冻结被申请人刘志伟、刘大勇银行存款。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艳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志伟、刘大勇所有权房产档案。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志伟、刘大勇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三、查封担保人王淮志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的房产档案。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