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占洋与宋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占洋,宋兆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宋占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新亭,利津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兆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郝玉民,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占洋与被告宋兆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占洋诉称,2014年2月7日至同年6月17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据三张,并注明定期一年按月息1分计算,活期按7厘计算。现因原告身体不好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5000元及利息5005元,共计600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借款人宋兆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山东省利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占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翠霞人民陪审员 赵培祥人民陪审员 林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俞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