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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603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6日。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7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林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