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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何中方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何中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现住桂林市漓江路49号被执行人:何中方,本院在执行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何中方关于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中方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