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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商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青浦精工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精工阀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478号原告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邵桥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松山、崔薇,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青浦精工阀门厂。住所地上海市恒丰北路100号1607室。法定代表人郑勇,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信和、祝赞理,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青浦精工阀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显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