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双旭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双旭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华商初字第00090号原告无锡市双旭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才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宏伦。被告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双旭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利瑞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市双旭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既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表示不愿意再交纳诉讼费。为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市双旭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钱晓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