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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15-6652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65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张黎明、王思潼,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四川龙凤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雅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