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5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351号原告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23号。法定代表人王士卫,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秋,北京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杜家坎南路甲17号。法定代表人金美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鹏投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65元,由原告北京华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颖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