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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彐飞与被告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彐飞,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48号申请人王彐��。被申请人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彐飞与被告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彐飞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夏鹏价值500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H73**的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彐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夏鹏银行存款50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彐飞所有的车牌号为湘JH73**的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小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