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望民初字第0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杨与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405号原告吴杨。被告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镇白箬铺村0816250幢101房。法定代表人黄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杨诉被告湖南省翔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杨逾期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秦相会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人民陪审员  程 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