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初字第2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宏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华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2655号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北路44号。法定代表人胡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虎,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华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开发区恒广路8号。法定代表人耿娟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思源,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被告南京华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建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宏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五建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华宏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华宏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后收取4900元,由原告南通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殷婉璐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人民陪审员 林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