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执字第00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436-1号申请执行人苏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镇***号。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路**号。苏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确认的执行标的为10700元及利息、受理费192元、执行费6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1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民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