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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万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万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379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万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万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