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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周志碧,刘道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刘大鹏,刘道福,周志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2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1-3、2-3、3-1、3-2、3-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532-X。负责人姜栋林。委托代理人杨理,该行员工。被告刘大鹏,男,汉族,1964年6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道福,男,汉族,1938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周志碧,女,汉族,1940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刘大鹏、刘道福、周志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世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席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