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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树承诉尚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承,尚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民初字第2435��原告李树承,男,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委托代理人任彦斌,男,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悦,女,内蒙古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文斌,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原告李树承诉被告尚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振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理人诉称,2013年1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4年2月28日前全部付清,如不能按时付清口头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还款期届满之后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万元及起诉之日至起诉之日利息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尚文斌辩称,20万元是下欠的煤款不是借的现金,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经审理查明,尚文斌下欠原告李树承欠款20万元,并于2013年11月21日打下欠条一支,约定于2014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欠款,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原告所欠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陈述,及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据一支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尚文斌与原告李树承之间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提出被告给付欠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被告承担利息30000元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口头约定月利率原告亦无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文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树承欠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尚文斌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