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非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伍奇明腾地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非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何志刚,局长。被执行人伍奇明,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浯溪镇。2015年7月23日,本院收到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祁国土资字(2014)1号限期腾地决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字(2014)1号限期腾地决定事实清楚,程序不合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国土资源局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祁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资字(2014)1号限期腾地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蒋文胜审 判 员 曾喜龙人民陪审员 唐 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