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梁晓龙与辽源市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龙,辽源市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421号申请执行人梁晓龙,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晓晨,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梁晓龙与被执行人辽源市聚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辽源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的(2015)辽劳人仲字第1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自行和解,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的(2015)辽劳人仲字第13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