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学忠与刘德江,王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忠,刘德江,王达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3406号原告张学忠,男,1954年3月6日出生。被告刘德江,男,1970年8月2日出生。被告王达华,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忠与被告刘德江、王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交纳278元,由原告张学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