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一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33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王某某的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水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