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董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