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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唐桂清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119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原深圳黑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推广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伍舜锋,广东普罗米修(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及其辩护人伍舜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被告人唐某甲利用其担任深圳黑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推广部主管的职务之便,将百度公司返还深圳黑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积分私自兑换成商品,并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涉案部分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4309元。2015年4月22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工业区将被告人唐某甲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甲到案后,其家属代为退赔退赃,获得被害公司谅解。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情况说明,入职、离职材料,劳动合同,唐某甲利用百度账户积分兑换积分的详情及邮寄的地址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和解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谭某、唐某乙、唐某丙的证言;被害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某、黄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唐某甲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已退赔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请给予其免予刑事处罚或并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甲犯职务侵占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作��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退赃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唐某甲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