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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旷叶丰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旷叶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青湖工业园西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998842。法定代表人:翟家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社保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5723264-5。法定代表人:邹联,局长。原审第三人:旷叶丰,男。上诉人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旷叶丰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与原审第三人旷叶丰就工伤补偿事宜等劳动争议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东莞市鸿海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立凡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慧君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