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润丰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润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六号桥北东楼1-3号。法定代表人孙洪森,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后1-1-605号。法定代表人王润丰,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润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润丰借款合同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市远东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借款抵押的房产,因被还迁居民占用,暂不具备拍卖条件,且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信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7760元暂无法得到清偿。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东代理审判员 吴振英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玉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