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钟剑锋、郭逢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钟剑锋,郭逢美,罗建来,冼金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冷民初字第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地址:怀集县。组织机构代码:L2067807-3。负责人:陈海光。委托代理人:祝建文,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俊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该行职员。被告钟剑锋,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32。被告郭逢美,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6328。被告罗建来,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城东兴,身份证号码×××7610。被告冼金姬,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0027。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以下简称怀集储蓄银行)与被告钟剑锋、郭逢美、罗建来、冼金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集储蓄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莫俊兴,被告钟剑锋、郭逢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建来、冼金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怀集储蓄银行诉称,2013年8月7日,被告钟剑锋、罗建来、冼金姬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由以上三人成立联保小组,自愿为三人中任何一个向原苗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被告钟剑锋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该借款用于各种家电及日杂用品,借款期限从2013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日,借款年利率16.2%。合同约定,如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或资信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有损原告债权的情况,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合同签证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钟剑锋发放了贷款,但其却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郭逢美、罗建来、冼金姬也没有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借款。经原告采取多种途径催收后,四被告仍然拒绝还款。截至2015年1月4日,被告钟剑锋尚欠借款本金51340.65元,利息4088.73元。为此,原告现诉诸法院,请依法判决:1、被告钟剑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1340.65元,利息4088.73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15年1月4日,后利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的方式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本息合计55429.38元。2、被告郭逢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任。3。被告罗建来、冼金姬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责任。4、判决四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怀集储蓄银行将请求偿还的数额由原来的55429.38元增加至620099.57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暂计至2015年8月11日,后利息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的方式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日止)。被告钟剑锋、郭逢美共同答辩称,合同确实是本人签的,但是该笔借款实际上是冼汝达以其妹冼金姬的名义与罗建来和本人组成联保小组,签订贷款合同,从而向原告取得贷款。钱也是冼汝达使用,我一分钱都没有使用。被告罗建来、冼金姬未出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钟剑锋因购买各种家电和日杂用品向怀集储蓄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00元。钟剑锋签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在该表中声明及承诺第4条约定:“我和我的家人(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承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和我的家人的全部财产并没有分别所有的约定和划分。”郭逢美在申请人钟剑锋配偶处签名确认。2013年12月3日,怀集储蓄银行与罗建来、钟剑锋、冼金姬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编号为44122421210208848),约定罗建来、钟剑锋、冼金姬成立联保小组,罗建来为联保小组牵头人。从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3日,怀集储蓄银行可以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限额人民币100000元内发放贷款,钟剑锋、罗建来、冼金姬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向怀集储蓄银行借款均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怀集储蓄银行与钟剑锋、罗建来、冼金姬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钟剑锋、罗建来、冼金姬中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2月3日,怀集储蓄银行与钟剑锋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编号为4499957Q1131244),约定钟剑锋向储蓄银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用于购买家电及各种日杂用品,年利率16.2%,期限为12个月(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2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如陈明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上述《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怀集储蓄银行依约向钟剑锋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0元,但钟剑锋在归还部分本息之后并未继续依约还款,经怀集储蓄银行多次催收未果。截至2015年8月11日,钟剑锋尚欠怀集储蓄银行借款本金51340.65元及利息10758.92元。另查明,钟剑锋与郭逢美是夫妻关系,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罗建来、冼金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怀集储蓄银行与罗建来、钟剑锋、冼金姬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怀集储蓄银行与钟剑锋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怀集储蓄银行依约向钟剑锋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00000元后,截至2015年8月11日,钟剑锋尚欠怀集储蓄银行借款本金51340.65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6.2%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5年8月1日为10758.92元,本息暂合计62099.57元)。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钟剑锋未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怀集储蓄银行诉请钟剑锋立即偿还上述所欠本金及利息,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约定,罗建来与冼金姬对钟剑锋的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怀集储蓄银行请求罗建来与冼金姬对钟剑锋尚欠的借款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郭逢美应否对钟剑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问题,在怀集储蓄银行与钟剑锋发生借贷法律关系期间,钟剑锋与郭逢美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涉案债务发生在钟剑锋与郭逢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逢美未能举证证明怀集储蓄银行与钟剑锋约定涉案债务为钟剑锋的个人债务,也未能举证证明夫妻之间有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且怀集储蓄银行知道有该约定,故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理由,钟剑锋与郭逢美虽然抗辩该笔贷款并不是自己实际使用,但是其均承认在《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的签名,且十万元的款项亦发放到钟剑锋的个人账号内,且涉案债务已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故怀集储蓄银行请求郭逢美对钟剑锋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剑锋与郭逢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怀集县邮政储蓄银行返还借款本金51340.65元及利息10758.92元(暂计至2015年8月11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罗建来、冼金姬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86元,由钟剑锋负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坚生代理审判员 陈远恒人民陪审员 黎惠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