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台认字第1号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701A。组织机构代码:68107447-7。法定代表人:贺雁芬,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大坝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810989-7。法定代表人:蒋丙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因本院公告拍卖被申请人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永泰达58”轮,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甬海法台登字第3-9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提供的本院(2014)甬海法台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前述调解书真实合法,并经核算,扣除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浙江省三门县海运有限公司尚欠债权本息661500及诉讼费用111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宁波保税区弘裕燃料供应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672680元债权及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周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