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顺庆民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雷强与陈春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强,陈春梅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3048号原告雷强。被告陈春梅。原告雷强诉被告陈春梅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雷强于2015年3月11日与被告陈春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付给被告定金10000元,现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卖房,违反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返还定金,但被告一再推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主体资格;2、南充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证明合同内容及违约责任;3、收条,证明雷强已向陈春梅支付了10000元定金。被告陈春梅未出庭及答辩。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南充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春梅(乙方)将位于顺庆区水郡路一段39号龙吟水郡3区5幢2单元4层1号房屋以31万元价格卖给原告雷强(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1万元,在2015年3月31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在房管局受理转移登记之日当天,支付9万元,甲方在房产证办好后5天内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21万元,支付时间为银行放款时间;乙方有下列行为视为违约:1、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乙方无故或无正当理由提出不售此房;3、乙方拒绝提供办理过户手续的相关资料。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定金,到约定时间,被告拒绝到房管局签字,事后该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告及中介公司多次通知被告前来解决,但被告一直未来解决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10000元,并支付10000元违约金。诉讼中,南充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产纠纷分公司负责人杨世斌到法庭陈述了原、被告签订南充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的全过程,以及原告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拒不到场,也不退还定金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充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其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万元,但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到房管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不退还定金,其行为已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春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雷强返还定金10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春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