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深全、石雪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深全,石雪莲,平南县方深全农副产品购销部,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朝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永森被执行人方深全被执行人石雪莲被执行人平南县方深全农副产品购销部,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二环路796号被执行人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南县平南镇城湖路。法定代表人方广松。申请执行人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方深全、石雪莲、平南县方深全农副产品购销部、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00万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方深全、石雪莲、平南县方深全农副产品购销部、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律师费150000元、受理费40900元、执行费7759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除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方深全在平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洲分社帐户有少量存款外,被执行人方深全、石雪莲、平南县方深全农副产品购销部、平南县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寒梅审判员 黄桂强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