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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3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与焦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焦波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3578号原告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潞苑小区84号1层E型。法定代表人王东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世帮,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焦波,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焦波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七元,由原告北京市福运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虹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