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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25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润珠申请执行张桂林等4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珠,张桂林,张建华,张瑞,张占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516-6号申请执行人王润珠,男,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时代小区。被执行人张桂林,女,汉族,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宏达小区。被执行人张建华,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政府所在地。被执行人张瑞,男,汉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区居委会。被执行人张占裕,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裕隆花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33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占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占裕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