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吉才与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才,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张爱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509-1号原告:张吉才。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204栋3楼。被告:张爱军。原告张吉才诉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深圳远鹏公司)、张爱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深圳远鹏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系因工人人工费发生纠纷,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才在起诉书中称“承包被告的恒大绿洲三期14号楼的工程材料上楼工程”,被告深圳远鹏公司也在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为本案第二被告张爱军承包的恒大绿洲三期14号楼进行工程材料上楼工程”,因恒大绿洲三期工程所在地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故本案劳务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藁城区,属我院管辖范围,故我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