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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与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达路789号鸿达光电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邱实,校长。被告: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顺达路789号鸿达光电子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诉被告长春鸿达光电子与生物统计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长春国际经济贸易职业中专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